要 旨:
金融控股公司訂定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與程序時,仍應符合洗錢防制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該分享政策及程序內容不包括「疑似犯同法第 11
條之罪或交易或犯同法第 11 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主 旨:有關貴會所詢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執行集團內資訊分享適用洗錢防制
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4 年 9 月 9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400157920 號函。
二、洗錢防制法第 13 條立法理由係為避免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洗錢
交易或洗錢犯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妨害犯罪偵查,爰
參酌刑法第 132 條規定,就公務員洩漏或交付行為定其罪責。復為
防止金融機構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從業人員洩漏或交付有關申報疑似洗
錢交易或洗錢犯罪嫌疑之消息,爰於刑法第 132 條另行規定上開人
員之洩密罪責並加重其刑責。該條規定並未訂有免責事由,旨在確保
洗錢犯罪之偵查不受妨礙。貴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1 條及銀行法
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授權,參照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所頒布之第 18 項建議「金融集團應施行集團層次之防制洗錢與打擊
資助恐怖分子計畫,包括以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為目的之集
團內資訊分享政策與程序」,訂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7 條第 3 款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控
管機制應包括訂定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與程序,仍應符合洗錢防制法
第 13 條之規範,其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不包括洗錢防制法第 13 條
第 2 項所定「疑似犯第 11 條之罪或交易或犯第 11 條之罪嫌疑之
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