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5
五、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
    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
    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