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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5
五、妨害選舉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妨害選舉之罪者,不給與獎金
    。檢舉他人犯妨害選舉之罪,經查明其為共犯者,亦同。但投票受賄
    罪之行為人檢舉向其買票之行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