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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11
十一、檢舉人誣告他人賄選,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受理檢舉機關應追回已
      給與之獎金。
      檢舉人死亡且經繼承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該繼承人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