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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至少七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
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特殊教育或
犯罪防治相關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評估
小組(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
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該小組委員互推,並擔任會議主
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