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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第 20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經緩起訴確定者,其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實施,
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六項所定之人,準用本辦法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