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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 20 條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另配合本法條次變更及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用語,修正援引條文及
    酌修文字。
二、配合本法擴大認有必要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對象範圍,明確規範本法第
    三十二條所定之人適用本辦法規定,爰為第一項修正;另納入本法第七條第一項
    、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六項所定之行為人,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爰為第二項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