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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第 17 條
加害人受保護管束、有期徒刑經准易服社會勞動、緩起訴、保護處分或服
兵役(替代役服勤)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二條之執行紀
錄、成效報告、再犯危險性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儘速分別通知執行之檢
察機關、少年法院(庭)或服兵役(替代役服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