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受保護處分文字,以符合本條後段,受保護處分少年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 教育相關資料應通知少年法院(庭)之規定。 三、考量加害人若係服兵役者,應將其處遇相關資料通知其服兵役單位外,若係服替 代役者,亦應將其處遇相關資料通知其服勤單位,爰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