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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 17 條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受保護處分文字,以符合本條後段,受保護處分少年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
    教育相關資料應通知少年法院(庭)之規定。
三、考量加害人若係服兵役者,應將其處遇相關資料通知其服兵役單位外,若係服替
    代役者,亦應將其處遇相關資料通知其服勤單位,爰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