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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9 條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在戒治期間認為有必要時,亦同。
受戒治人為女性者,前項檢查由女性管理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