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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9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受戒治人入所及在所收容期間,戒治所得實施身體及衣物檢查,以避免毒品及其他違 禁物品之流入;另為建立人別資料,並應捺印指紋及照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