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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9 條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在戒治期間認為有必要時,亦同。 受戒治人為女性者,前項檢查由女性管理員為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9 條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在戒治期間認為有必要時,亦同。 受戒治人為女性者,前項檢查由女性管理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