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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4 條
受戒治人不服戒治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戒治所所長向法務部、國防部申訴
,或逕向視察人員申訴。
前項申訴,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