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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第 4 條
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