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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319-3 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
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
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