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 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 ,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