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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第 199 條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
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