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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191 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