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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1 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91 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91 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