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第 143 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