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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3.29
要 旨:行賄罪之受賄人自何時將戶籍遷離原選區,會使行賄人因受賄人非屬有投
票權人,而造成行賄人因行賄客體條件不存在而脫法免責?又行賄人提前
賄選嗣後登記參選或於參選登記後投票日前賄選,因知檢調機關著手調查
,可否以其聲明「退出選舉」或「主動將戶籍遷離他縣市,成為非原選舉
區之居民」,達到脫法免責目的?如拒絕其遷離,有無違反憲法所保障之
居住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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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行為人犯投票受賄罪案件,於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始告確定,若偵查、審
理期間均未當場搜獲扣押其所收受之賄款,而判決主文僅諭知沒收賄款。
試問:執行機關得否以行為人現有在金融機構存款金或監獄保管金、勞作
金或其他不動產為沒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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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085.04.11
要 旨:議員候選人甲開票結果高票當選,當晚即收受有意競選議長之議員當選人
乙新台幣三百萬元,且允諾議長選舉時,投票支持,投票前夕,甲、乙為
檢調人員查獲,甲、乙罪責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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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075.10.00
要 旨:甲為有投票權之人,於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卅日下午六時許,藉花蓮縣第十
一屆縣議員選舉活動之機會,持自行製作內載有九三人之名冊(未包括甲
在內),向候選人乙要求每票需費新臺幣三百元,而許以使名冊中人員之
選票投予候選人乙,事為候選人乙拒絕,並報警當場查獲,甲應如何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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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074.00.00
要 旨:某甲交付新臺幣二百元與有投票權之某乙,要求某乙投票選某丙,某乙雖
收受款項,但未表示投票選丙,且於投票時未前往投票。問乙之行為構不
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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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074.00.00
要 旨:設有某甲交付新臺幣二百元與有投票權之某乙,要求某乙投票選某丙,某
乙雖收受款項,但未表示投票選丙,且於投票時未前往投票。問乙之行為
構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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