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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956 條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
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