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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917-1 條
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
物。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