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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836 條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
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