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 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 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