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民法
- 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
| 法規名稱: |
民法英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 施行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
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
得時效亦因而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