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提單填發後,運送人與提單持有人間,關於運送事項,依其提單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