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依文義證券必至之結果,運送人與提單持有人相互間之關係,應專以提單所記載 者為準。故自提單填發後,關於運送事項;運送人祇就提單上之記載,對於提單持有 人負其責任。提單持有人,亦僅得就提單上之記載,對於運送人主張其權利,不得以 提單外之約定事項變更之。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