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託運人對於運送人應交付運送上及關於稅捐警察所必要之文件,並應為必 要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