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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2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關於運送上及關於稅捐警察所必要之文件,如護照捐票免驗證已受檢查證等是,
此種文件,託運人均有交付運送人之必要,並應將關於運送物品之性質,及其採運之
事實,暨由何處公署核准之情形等,為必要之說明,俾運送人澈底了解,以利通行,
此亦託運人所應為之義務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