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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26 條
託運人對於運送人應交付運送上及關於稅捐警察所必要之文件,並應為必
要之說明。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26 條
託運人對於運送人,應交付運送上及關於稅捐、警察所必要之文件,並應
為必要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