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 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 、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