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 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