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 行為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