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 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