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定期給付之贈與,因贈與人或受贈人之死亡,失其效力。但贈與人有反對 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