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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1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二十五條理由謂以定期給付為標的之贈與,大抵皆為專屬於當事人
一身之法律關係。若當事人間無特別之意思表示,應隨贈與人或受贈人死亡而失其效
力,不得移轉於繼承人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