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 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