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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01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405 條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自計算後,經過一年,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
第 710 條
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
證券。
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
第三人,稱為領取人。
第 714 條
被指示人對於指示證券拒絕承擔或拒絕給付者,領取人應即通知指示人。
第 719 條
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
之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