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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0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雖許記入交互計算,互相抵銷,然若證券
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則無從收抵銷之效用。故為保護當事人之利益計,應將該記入
之項目除去之,俾符實際。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