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價金依物之重量計算者,應除去其包皮之重量。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 慣者,從其訂定或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