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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72 條
價金依物之重量計算者,應除去其包皮之重量。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
慣者,從其訂定或習慣。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72 條
價金依物之重量計算者,應除去其包皮之重量。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
慣者,從其訂定或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