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 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