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法人既經解散後,即須清算其財產,俾資結束。凡清算須有實行清算之人,其清 算人可以章程訂定,或由總會決議選任之。若章程既無特別規定,而總會又未議決時 ,則其清算職務,應由董事任之。因董事熟悉法人對內對外之一切情形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