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