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 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