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 轉於該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