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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0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承擔者,第三人擔負債務人債務之謂也。債務之承擔,因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
約而生效力,其債務人是否承諾及知悉,均非所問。第三人既與債權人訂立承擔契約
,則債務人之債務,即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第三人,從而第三人為新債務人,舊債務
人即可免其責任。因債務承擔,係為債務人之利益而設也。故設本條之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