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 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