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5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當事人以契約預定違約金,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即支付違約金,此屬當然
之事。然債務人已為一部之履行時,如仍使照約支付違約金,則債務人備受不測之損
害,殊失情理之平。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以期
公平之結果。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