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當事人以契約預定違約金,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即支付違約金,此屬當然 之事。然債務人已為一部之履行時,如仍使照約支付違約金,則債務人備受不測之損 害,殊失情理之平。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以期 公平之結果。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