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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251 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
約金。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251 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
約金。